本標準全文強制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。 本標準起草單位:山東省衛生防疫站、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、遼寧省衛生監督所、北京衛生防疫站、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(yíng)養與食品安全所、浙江省衛生防疫站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李瑞英、崔春明、王旭太、梁進(jìn)、余挺、韓宏偉、張法明。
瓶(桶)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(桶)裝飲用水的指標要求、食品添加劑、生產(chǎn)加工過(guò)程的衛生要求、貯存、包裝、運輸、標識要求和檢驗方法。 本標準適用于經(jīng)過(guò)濾、滅菌等工藝處理并裝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。 本標準不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和瓶(桶)裝飲用純凈水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(guò)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/T 4789.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(xué)檢驗 冷凍飲品、飲料檢驗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/T 575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8537飲用天然礦泉水 GB/T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9304 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(yè)生產(chǎn)衛生規范 3 指標要求 3.1 原料要求 3.1.1 原料用水: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。 3.1.2 水源衛生防護:按GB 8537規定執行。 3.2 感官指標 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 表1 感官要求
 3.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 表2 理化指標
 3.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。 表3 微生物指標
 4 食品添加劑 4.1 食品添加劑質(zhì)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(guān)規定。 4.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。 5 食品生產(chǎn)加工過(guò)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9304的要求。 6 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(guān)規定。 7 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(guān)規定。 8 貯存及運輸 8.1 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、通風(fēng)良好的場(chǎng)所。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、易揮發(fā)、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。 8.2 運輸 運輸產(chǎn)品時(shí)應避免日曬、雨淋。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或影響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的物品混裝運輸。 9 檢驗方法 9.1 感官指標 色度、渾濁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見(jiàn)物:按GB/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9.2 理化指標 9.2.1 亞硝酸鹽、耗氧量、鉛、總砷、銅、揮發(fā)性酚和鎘 按GB/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9.2.2 三氯甲烷、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按GB/T 5750中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9.3 微生物指標 按GB/T 4789.21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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